為方便廣大繳存單位及職工了解《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事宜,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現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調整背景
為有效發揮公積金制度的自住住房保障功能,規范公積金業務管理,維護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實施目的
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工作,加大公積金對繳存職工購買剛需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三、主要調整情況解讀
1、《細則》第四條(六)借款人結清首次公積金貸款后,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累計不能超過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以2008年1月1日以后產生的為準)。
解讀: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功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鄙暾堊》抗e金貸款應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
2、《細則》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在不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于管委會確定的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一定倍數。
在省內其他市(州)繳存公積金的職工或在省外繳存公積金且戶籍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且符合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的,可向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賬戶余額以《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注明的為準。
解讀:《細則》中明確我中心繼續開展異地公積金貸款業務。這對于生活城市變動、有回原籍置業需求的繳存職工來說,極大解決了其購房安家的后顧之憂;此項業務的繼續開展,進一步推動我市人才計劃,吸引高層次人才來長定居創業,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和引進人才享受到公積金的惠民政策,為長春經濟高質量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3、《細則》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同一自住住房,由管理中心提供的公積金貸款和受托銀行提供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相結合的個人住房貸款。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處置抵押物時,公積金貸款優先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受償。
解讀:《細則》中明確我中心繼續開展組合貸款業務。組合貸款政策在繼續支持中低收入繳存職工的購房需求、釋放傳統剛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時,有效解決了現行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能完全滿足部分職工購房貸款需求的實際問題,更加彰顯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繳存職工安居樂業,這是我中心為民辦實事、解難題的一項惠民之舉。
組合貸款應當以借款人貸款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受托銀行以房屋交易總價核定抵押物價值,在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時,中心和受托銀行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置抵押物,公積金貸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
(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