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長住金管規字〔2022〕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審議通過,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F將管理辦法的調整情況解讀如下:
一、調整背景及依據
為規范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保障貸款職工的合法權益,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情況,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長公積金管字〔2014〕3號)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制定本辦法。
二、實施目的
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支持繳存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工作中的作用,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
三、主要修訂政策解讀
1、管理辦法第三條: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管理辦法第八條: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由管委會確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根據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貸款期限及還款能力等綜合確定。貸款總額不得高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規定倍數,月還款額應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之和的規定比例。
最高貸款成數,由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結合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
解讀: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的規定,增加了管委會作為決策機構的職責,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最高貸款成數等政策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分工。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管委會確定的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結合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貸款期限及還款能力等綜合確定。通過這種測算方式,有效地體現了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增強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對長期繳存職工的貸款支持。
2、管理辦法第六條(六):借款人結清首次公積金貸款后,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累計不能超過兩次。
解讀: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相關文件精神,本辦法明確了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次數限制,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職工家庭最多可申請使用2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3、管理辦法第七條: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個人信用報告存在信用不良記錄的;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被納入管理中心失信行為登記,且在限制貸款期限內的;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情形的。
解讀: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相關規定,管理中心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審核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情況,確認借款人及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
管理中心按照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信用狀況的審查,是加強公積金貸款管理、強化貸款風險管控、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的必然要求,進一步推進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廣大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
4、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抵押物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等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風險,確保公積金貸款安全。
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對未收回的逾期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保證人代償、提起仲裁或訴訟、處置抵押物等相應措施。
解讀:為進一步規范管理中心風險資產管理,防范與化解貸款風險,根據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GB/T51267-2017)相關規定,明確了受托銀行對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逾期催收的責任。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
(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