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長春市人民政府官網發布了《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長住金管規字〔2022〕7號
第一條 為規范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支持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條件,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受委托貸款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及公積金貸款管理的重要事項。
第四條 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管委會的各項決策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審核、審批,管委會確定的受托銀行負責發放、回收。
管理中心與受托銀行簽訂《長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對受托銀行辦理的受托業務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正常繳存公積金達到規定條件;
(三)有穩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公積金貸款的能力;
(四)有不少于規定比例的購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籌資金;
(五)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六)借款人結清首次公積金貸款后,可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以家庭為單位累計不能超過兩次;
第七條 借款人及配偶申請公積金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或限制貸款:
(一)個人信用報告存在信用不良記錄的;
(二)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三)被納入管理中心失信行為登記,且在限制貸款期限內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情形的。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單筆最高額度由管委會確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根據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貸款期限及還款能力等綜合確定。貸款總額不得高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的規定倍數,月還款額應小于或等于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之和的規定比例。
最高貸款成數,由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結合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能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辦理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組合貸款。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放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貸款利率。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表和備案證明后,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
第十三條 已建立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的項目,管理中心通過官方網站公布,受理借款人提出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應提供擔保。貸款擔保采取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方式,具體貸款擔保方式由管理中心確定。
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權人為受托銀行。
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置貸款抵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擔保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和為實現債權所需的費用等。
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資料,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
第十七條 對資料齊全、符合貸款條件且已通過貸款審批的,受托銀行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手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有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兩種還款方式,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可以任選其一。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實際的還款計劃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條 借款人應提供符合受托銀行扣劃要求的還款賬戶,授權受托銀行可隨時從該賬戶扣劃資金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及配偶應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協議》,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沖還公積金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受托銀行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劃。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公積金貸款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支付罰息和復利等。
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公積金貸款,經管理中心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借款人辦理提前部分還款,每次不得低于規定數額。
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仍按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檔次執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后,受托銀行配合借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借款合同終止。
第二十五條 貸款期間,借款人還款賬戶、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授權的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 受托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對借款人還貸能力、抵押物狀況、保證人擔保能力等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并處理風險,確保公積金貸款安全。
第二十七條 對未收回的逾期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催收、保證人代償、提起仲裁或訴訟、處置抵押物等相應措施。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長公積金管字〔2014〕3號)同時廢止。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2年12月31日
(來源:長春市人民政府官網)